对于即将全面启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新建立的社会医疗保险只是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而不是所有的医疗需求。对于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则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解决。国家鼓励发展一些特殊行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许多人据此认为商业保险出现了巨大发展的新契机。时下新年已到,各保险公司摩拳擦掌,争相抢占新市场的局面却并未出现。而记者在几天的采访中发现,现实和想像之间差距巨大。
被采访的多数保险界业内人士都肯定了这一观点。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一位负责寿险的人士对记者讲,目前还没有直接用医疗门诊收费单据进行报销医疗费的险种。各个保险公司推出的健康险基本都属于“大病保险”范围,即如果不得险种中约定的几种大病,不予赔付,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步步高”、“常见重疾”,中保的“重大疾病保险”、“恶性肿瘤保险”等都属于“大病保险”范畴。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医疗保险。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难以避免欺诈行为的出现,以及有参保前体检费用分担的难以确定,使得各种健康险只接收集体参保,而不接收个人入保。这与美、日商业保险体险较完备的国家发达国家情况迥异。
在被保险人付费方式上,本来最能体现“健康储蓄”内涵的“储金型”交费方式因形成不了利润,甚至是贴本经营,因此成为“不受欢迎”的付费方式,而一次结清的“趸交型”则成为通行的付费方式。
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中提到,如果不建立商业医疗保险等补充形式,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将难以确定。所以各地要重视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这样有利于逐步建立起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切实保障劳动者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同时,发展商业医疗保险等制度也是实现公平效率的原则,鼓励健康储蓄并合理引导消费的重要措施。面对政府部门明确表示出的鼓励态度,一此商业保险业内人士对1999年的商业保险表现出异乎寻常的悲观。中保的部门负责人讲:“利润有限的健康险今年有可能继续往下掉。”
据了解,健康险的利润在保险业界中所占份额绝对是微乎其微。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例,该公司1998年全年总收入为19亿6千万元,其中健康险收入为7300多万元,所占比例仅为3.7%左右。由于创造利润有限,健康险种基本上是以附加险的方式出现,参保对象以小型私营企业为主。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按规定所有职工都要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交纳平均工资的6%、职工个人交纳平均工资的2%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多数单位和个人很难再有余力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也就是说,新制度出台后,商业医疗保险的市场潜力非但没在扩大,反而有所缩减。
太平洋寿险的一位李先生表示,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障不同,属于商业行为,要承担相当的风险,而这种风险主要来自医疗机构。比如说,开2元钱药即可解决的疾病,有时可能出现上百元的医疗费用。因此,保险公司要等到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完成,以及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才能有实质性的举措。据悉,太保曾在去年进行了与数家单位约定直接报销医院费用的尝试,结果令人失望。
1998年12月29日,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首批8家定点医院签定协议,计划于今年推出“医疗急救卡”。与原来的健康险种相比,“医疗急救卡”一个最本质的变化是引进“定点医院”概念。根据协议,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性心肌梗塞、突发性脑溢血需急救时,可凭急救卡在保险金限额内免交相应押金,在空军总医院等北京8家定点医院急诊室或观察室优先得到治疗,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在急诊室或观察室接受急救时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具体指挂号费、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品费、输血费、检查费、急救车费和床位费。不包括护理费、膳费和陪住费。“定点医院”不仅是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措施,也是商业保险进入百姓生活的前提保障。中保公司首批选定8家定点医院的举动,我们不妨将此看作是保险业界重新评价保险市场的尝试。由于现在“医疗急救卡”尚在印制阶段,还没有发至被保险人手中,因此这一尝试是趟雷还是趟出一条康庄大道,目前还不得而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带给保险业的将是一场巨变。从目前的情况看,商业医疗保险尚不能承担起对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充作用。这种局面如不能得到改变,患者发生的超出社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最后能有谁来负担呢?